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浩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90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04民初12811号 |
案号 |
(2019)苏0104执49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上海浩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浩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南京浩沙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季思明退还793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浩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浩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浩沙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时间 |
2020-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金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4679004998B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秦淮区户部街29号4-5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