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永州天勤家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11********DX6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129民初135号 |
案号 |
(2018)湘1129执6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何格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荷花购房款2 800 000元,违约金840 000元,两项共计3 640 000元;被告湖南名人车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永州天勤家具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赵荷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 200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共计29756元,由被告何格英、被告湖南名人车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永州天勤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10-22 |
发布时间 |
2018-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格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103MA4L7JDX6R |
登记机关 |
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金竹路南潇湘大道东传芳路西(状元府第)2栋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