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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海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02********2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02民初2573号
案号
(2021)冀1102执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曹志芳与被告崔海峰离婚;2、婚生男孩崔景雨随原告曹志芳生活,被告崔海峰每月负担崔景雨生活费800元,直至崔景雨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崔海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01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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