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海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02********2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02民初2573号 |
案号 |
(2021)冀1102执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曹志芳与被告崔海峰离婚;2、婚生男孩崔景雨随原告曹志芳生活,被告崔海峰每月负担崔景雨生活费800元,直至崔景雨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崔海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1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