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1********3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4307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50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代偿款15528.40元,并支付原告因履行保险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以15528.40为基数,从2021年5月25日起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赔偿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