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2********8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4540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5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丽滨、陈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429505.76元,并支付利息8761.92元(利息已暂算至2021年5月1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二、被告江宏、徐媛媛、金华市彩芸芝堂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5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