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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3********2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02民初5206号
案号
(2021)苏1302执55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垫付的赔偿费用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按6%/年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韩步春对上述费用中的24000元及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李兵、韩步春负担。-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2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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