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维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3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4民初8293号 |
案号 |
(2020)京0114执3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力中、郭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 025 478.52元、违约金102 547.85元,共计1 128 026.37元;二、辽宁维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张力中的给付义务向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辽宁维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力中追偿;三、驳回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0-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泽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421561397298C |
登记机关 |
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绥中县绥中镇西关街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