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毛泽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82********06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513民初854号 |
案号 |
(2022)粤0513执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毛泽颖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陈少峰装修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300元,合计共1350元,由被告毛泽颖承担。原告陈少峰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被告毛泽颖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