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4********56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2民初10493号 |
案号 |
(2022)湘0102执9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谭文、谭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19108.80元,利息7640.66元、罚息3656.97元、复利550.26元(暂计至2019年10月24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9.1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59.57元,由谭文、谭晶晶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