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峰泰铝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5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81民初5311号 |
案号 |
(2019)豫0181执6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三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借款本金5,998,926.34元,并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按年利率6.525%支付利息(该部分利息按年利率9.7875%计算复利),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支付罚息;二、河南峰泰铝业有限公司、路行超、路本伟、葛紫阳、李彦峰对上述借款、利息、复利、罚息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河南峰泰铝业有限公司、路行超、路本伟、葛紫阳、李彦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对河南三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落地车床(10台)、特大型重型落地车床(1台)、型材弯曲机(3台)、数控钻床(2台)、四柱压力液压器(4台)、分体式落地车床(1台)等共计21台动产抵押设备(以工商登记为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时间 |
2020-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葛紫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10855506761 |
登记机关 |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巩义市回郭镇产业聚集区顺源路2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