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4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902民初1520号 |
案号 |
(2019)鲁0902执20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鲁0902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现上述判决书已生效且已过履行期,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故申请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一、被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19870000元;二、被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19年2月21日的利息6300588.3元,剩余的利息,以198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垫付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被告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张传义、伏滨、高宽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张传义、伏滨、高宽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326.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1326.47元,由被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张传义、伏滨、高宽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时间 |
2020-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6792497472T |
登记机关 |
滨州市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邹平县焦桥镇驻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