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海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35********5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33民初372号 |
案号 |
(2021)冀0533执6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春永、罗海平于2021年7月15日前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74312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其中:以9265.3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9295.8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9290.8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9289.5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9295.5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9297.4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9287.1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929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春永、罗海平保证自2021年4月1日起按时偿还银行贷款;三、双方无其他任何争执。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