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柳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981********0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981刑初146号 |
案号 |
(2022)闽0981执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柳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34年6月1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6249726.11元(其中被害人李亭50000元、陈琛207508.2元、陈智炜1168000元、刘文涛877380.24元、欧倩如419704.55元、王晓彬1200850元、詹晓莉699652.12元、郑岐峰381531元、柳辉1245100元)。三、扣押在案的手机两部,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