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佳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1********7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562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5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李俊斐借款本金35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925.92元(逾期利息已按年利率6%暂算至2020年1月10日,此后仍按该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俊斐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