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5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522民初5239号 |
案号 |
(2020)皖1522执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给原告霍邱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174165.49元;二、驳回原告霍邱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380元,霍邱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包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730503419U |
登记机关 |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长沙高新开发区欣鑫南路1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