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新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02********0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702民初39号 |
案号 |
(2022)浙0702执7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安天时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倪文富苗木款241250元,分期支付: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40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22年3月30日前付清全部剩余款项;二、被告杨新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若任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原告倪文富有权以未付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就未付本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260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26元,共计43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淮安天时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杨新明负担(于2022年1月2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