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阳海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103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黔0103执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文凯、孙小涵、贵阳海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借款本金882,324.41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利息截止2017年4月20日为266,554.85元,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60元,减半收取68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30元,由被告李文凯、孙小涵、贵阳海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8-01-03 |
发布时间 |
2018-0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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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文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02798833094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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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乡镇企业贸易城千千代公寓6层8号[市府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