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智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1********3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7450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6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3056926.0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512元,被告张智伟负担1304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