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伟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1********4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6349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65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洪伟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桂仙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洪伟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桂仙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借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5月16日算至同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算至2020年6月9日止);三、驳回原告朱桂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洪伟有负担(于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