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傅卫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2********5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1363号 |
案号 |
(2022)浙0702执8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傅卫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代偿款46352.81元、保险费3056.8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2月9日算至代偿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计6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傅卫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11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