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建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7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11民初4344号 |
案号 |
(2022)苏0211执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冯建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86.39元、期内欠息171.47元、逾期罚息(截止2020年12月24日为57.11元;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686.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上浮50%计算)及复利(截止2020年12月24日为3.94元;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1.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上浮50%计算)。如果冯建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冯建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