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兰梅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02********4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602民初1130号 |
案号 |
(2021)鲁0602执45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振玉、兰梅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邱承树误工费10437.3元、残疾赔偿金84658元、护理费1159.7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30元、鉴定费2080元,共计9926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6元、鉴定费2080元,共计4236元,由被告王振玉、兰梅香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2-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