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一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08********1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307民初10247号 |
案号 |
(2021)粤0307执22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一霖、蔡佩吟支付代偿款79645.79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以人民币14647.23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7日起算,64998.56元从2019年11月16日起算,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以79645.79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蔡一霖、蔡佩吟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157.93元(追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