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0********176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023民初3251号 |
案号 |
(2022)苏1023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24356.29元(截止2021年3月19日;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扬重工有限公司、陈锦山、耿素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扬重工有限公司、陈锦山、耿素红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046元,减半收取42023元,由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扬重工有限公司、陈锦山、耿素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04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锦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23141054176K |
登记机关 |
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宝应县安宜镇城南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