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3********35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84刑初431号 |
案号 |
(2022)粤0784执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彭建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彭建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害人万高斌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元,向被害人甘香鑫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元。三、本案扣押被告人彭建军的作案工具双面胶一卷、手电筒一支,予以没收并销毁。(上述物品暂存于鹤山市公安局,由该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