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向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0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9546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58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向荣支付原告袁新娥借款13万元及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2843.21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袁新娥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款账户)。二、驳回原告袁新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钟向荣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