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西藏众拓联泽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401********97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83民初459号 |
案号 |
(2021)粤0783执6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原告开平兴时年服装有限公司与波告西藏众拓联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臼签订的《成衣购合同》(合同编号:f2018040814-1);二、被告西藏众拓联泽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卜日内支付货款1959979.3元及滞纳金(以1959979.3元为基数,2020年8月31日至付清货款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给原开平兴时年服装有限公司;三、被告上海赫昕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西藏众拓联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上判项货款1959979.3元及滞纳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887.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7887。51元(原告开平兴时年服装有限公司已预交27887.51元),由被告西藏众拓联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赫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2887.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7887.51元。原开平兴时年服装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2887.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7887。5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西藏众拓联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赫昕实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22887。51元,财产保全费s000元合共27887.5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昭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401253213599708 |
登记机关 |
堆龙德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世邦欧郡6栋1单元1304-0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