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宝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421********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402民初1716号 |
案号 |
(2017)鲁1402执10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晨华家具有限公司、傅京忠、李静、钟宝华偿还原告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至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德州宜家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保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六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03 |
发布时间 |
2018-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