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扶绥县瑞宝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14********4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2民初1532号 |
案号 |
(2021)桂1422执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宁明县恒菲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590000元及利息173200.93元(利息暂计到2020年8月3日,往后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还清本金日止);二、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扶绥县瑞宝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广西崇左市扶绥县新宁镇扶绥大道16号山水城市广场宾馆(16-1)号四层的房产(产权证书号:扶房权证扶绥县字第201500537号)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梁家苗、曾品荣、刘卫衡、刘丽、刘金树、刘初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卫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4215718294614 |
登记机关 |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7号山水城市广场宾馆九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