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藤县豪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4********135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4民终1161号 |
案号 |
(2021)桂0422执1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甲、乙双方经结算,共同确认:扣减甲方欠林法明的钢筋款94万元、欠丙方的钢筋款12万元、中包劳务费197.6144万元、乙方代付的混凝土款268933元、塔吊租金、钢筋除锈材料和人工费、钢筋焊接资料整理费、取样员工资以及应由甲方完成而未完成的排水预埋工程量、厕所补漏工程量和水电预埋工程量等一切款项费用之后,乙方实际尚欠甲方工程款、回购钢筋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及农民工保险费等款项共计玖拾壹万元整(910000元整)。二、乙方欠甲方的上述工程款等款项共计玖拾壹万元整(910000元整)由丙方分三次代为支付给甲方,其中在2021年春节之前支付叁拾万元整(300000整)、在2021年3月30日之前支付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整)、余下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元整)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付清。丙方代为支付款项给甲方之后,丙方在欠付乙方的工程款中进行扣减。丙方逾期支付的,应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给甲方。甲方指定丙方转款到以下2个银行卡(用于甲方偿还覃宪华的借款及支付给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1、户名:覃宪华,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桂平市支行,卡号:620821160013086,转账金额为83.2万元:其中第一次和第二次各转款27万元,第三次转款29.2万元;2、户名:陈照光,开户行:藤县农村信用社,卡号:6229920500121393594,转账金额为7.8万元:其中第一和第二次各转款3万元,第三次转款1.8万元。三、已经扣减出来的林法明钢筋款94万元、丙方的钢筋款12万元、中包劳务费197.6144万元由乙方负责支付给相关第三方,与甲方无关。甲方未完成的排水预埋工程、厕所补漏工程量和水电预埋工程量由乙方组织人员施工并由乙方支付工程款,与甲方无关。四、一审案件受理费759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12598.5元,由丙方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197元,法院减半收取7598.5元由甲方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慧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422667037135H |
登记机关 |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藤县工业集中区(县招商局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