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颖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84********69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1405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38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谭颖斯向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1999.55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合并计算,从2020年1月15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并扣减被告谭颖斯已支付的款项2255.51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9元,由被告谭颖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