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滨海裕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443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6民初34313号 |
案号 |
(2022)津0116执26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滨海裕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李闯货款3374467元,被告于2021年12月10日之前给付原告2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500000元,于2022年1月25日之前给付原告1300000元,余款1374467元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付清原告,其他损失原告自愿让免;二、如果被告有一次不按时或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可以立即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1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负担,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明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694071443Y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塘公路东南侧金角加油站对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