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2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23民初740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58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文民货款68 97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2月1日始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文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2.0元,由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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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有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3582418406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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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滦县新站榆关街3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