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俞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2********4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7民初8929号 |
案号 |
(2022)沪0117执1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俞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借款本金105,854.76元、截止至2020年4月8日的利息及罚息18,784.89元;二、被告俞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自2020年4月9日起按照《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如果被告俞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