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齐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4********1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新2301民初4509号 |
案号 |
(2021)新2301执55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齐建平、齐建军共同向原告昌吉市宏运汽车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421,524元;二、驳回原告昌吉市宏运汽车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付款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2元,减半收取计3,811元,由被告齐建平、齐建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