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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文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1********80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81民初7382号
案号
(2021)豫0181执42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巩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豫0181民初7382号原告:董景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洧川镇董庄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90****7011。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与纬二路交叉口风华酒店。被告:邢文伟(又名邢朝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90****8090。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济源市人民医院。原告董景龙与被告邢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董景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620元及利息1,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9年3月起至2019年12月20日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2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将款转给被告,2019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该笔借款最后还款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借款期限内不计算利息,如逾期未还,按月利率1%支付逾期利息。后被告未还款,又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9,42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将款支付给被告,因双方未见面,该笔借款未出具欠条。以上借款本金共计19,620元。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请求判令如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邢文伟欠原告董景龙借款本金19,620元及利息1,800元,共计21,420元,由被告邢文伟分期给付原告董景龙,即从2021年12月起每月20日给付原告董景龙3,000元,直至借款还清为止。二、原告董景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告邢文伟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足额付款,除应继续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外,还应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就未付借款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原告董景龙可就剩余全部欠款随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被告邢文伟自愿承担,此款原告董景龙已垫付,由被告邢文伟于2021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董景龙。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张国正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高欣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2-30
发布时间
2022-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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