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26********35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603民初558号 |
案号 |
(2022)川0603执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20年2月25日解除;二、被告刘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祝洪均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电视费、水费和气费合计14892.6元;三、被告刘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祝洪均支付违约金2200元;四、驳回原告祝洪均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1元,公告费302元,合计453元,由被告刘鑫承担430元,原告祝洪均承担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