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韵致天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15458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1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张林与被告沈阳韵致天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10月2日解除;二、被告沈阳韵致天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林工资8 400元、提成款14 273元;三、被告沈阳韵致天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林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527元;四、驳回被告沈阳韵致天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张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抗辩意见。如被告沈阳韵致天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韵致天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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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366251465X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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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28-1号(1-17-7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