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洪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1********2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104民初3487号 |
案号 |
(2022)辽1104执3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洪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大洼县东风农场的2019年、2020年土地耕种费用12,659.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元,原告大洼县东风农场已预交,由被告徐洪林负担5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大洼县东风农场负担0元,应予退还原告11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