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加氢炼化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4********832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3民初178号 |
案号 |
(2022)辽0103执11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东方亿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应收账款本金5692925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抚顺加氢炼化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对被告大连东方亿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的部分在本金8500000元,利息(含罚息)658750元(暂记至2018年1月18日,自2018年1月19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范围内承担回购责任;三、被告于俊良、朱振媛对本判决的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抚顺加氢炼化设备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四、被告李啉瑜就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8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东方亿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98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大连东方亿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抚顺加氢炼化设备有限公司、于俊良、朱振媛、李啉瑜负担。鉴定费9060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29000元,由被告大连东方亿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抚顺加氢炼化设备有限公司、于俊良、朱振媛、李啉瑜负担61600元。反诉费29350元,退回被告大连东方亿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时间 |
2022-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俊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0673796832Q |
登记机关 |
清原满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工业园区3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