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庆悦然饮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6********210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3民初30892号 |
案号 |
(2022)黑0103执1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庆悦然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秀艳借款本金7400元;二、被告大庆悦然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秀艳上述借款的利息及违约金(以7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即15.4%);三、驳回原告陈秀艳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大庆悦然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国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21560610210J |
登记机关 |
大庆市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杏山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