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史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81********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03民初2794号 |
案号 |
(2022)冀0503执3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史志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邢台市玉超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19,30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9,30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5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6元,减半收取计1,343元,由被告史志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