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0********683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3769号 |
案号 |
(2021)豫1702执6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吕连邦支付工程款655000元及利息损失(1、以589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下欠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6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以65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计至下欠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被告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被告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二、驳回原告吕连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50元,财产保全费3795元,合计14145元,由被告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负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根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24757106683E |
登记机关 |
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鄢陵县大马镇二道河休闲庄园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