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江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03********5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05民初905号 |
案号 |
(2021)桂0405执恢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梧州市众盈建材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梧州市汇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85588.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截至2019年9月8日,违约金为261499.5元;从2019年9月9日起,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至被告梧州市众盈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清偿时止);二、被告罗江超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梧州市众盈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梧州市汇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690元,由原告梧州市汇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29元,被告梧州市众盈建材有限公司、罗江超负担1096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