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梅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5********53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民终306号 |
案号 |
(2022)桂72执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南宁宏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40万元及利息291.35万元(计至2017年9月17日),并支付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4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苏波、谭承国、谭承斌、张均亮、广西梅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成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波、谭承国、谭承斌、张均亮、广西梅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成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宏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被告张均国在73.3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均国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宏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被告张均超在73.3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均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宏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被告柳彤在73.3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柳彤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宏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海海事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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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均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500785234535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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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北海市云南路海市商都A栋一单元6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