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7********401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21民初10379号 |
案号 |
(2021)皖1221执37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怀亮工资款34500元;二、驳回原告孙怀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孙怀亮负担431元,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卢大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3147581401A |
登记机关 |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歌山路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