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杭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4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4029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6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杭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克超3/4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且不超过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已支付的11000元从上述利息中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姚克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2元,由被告姚杭州负担(原告已预交,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