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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芝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5287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44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黄芝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借款本金52662.9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1年7月29日拖欠利息2058.48元、罚息783.28元、复利77.14元;之后的利息以52662.9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2%的1.5倍计算;之后的复利以2058.4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2%的1.5倍计算)、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3元,由被告黄芝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第5页共5页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29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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