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7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4110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海松借款本金2542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1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海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9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119第5页/共5页元,由被告张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