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宗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3********3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813民初1999号 |
案号 |
(2021)苏0813执1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宗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勤龙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3报价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宗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胡勤龙账号:6232636100141056393,宗君账号:6232636100141056377)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