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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宗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3********39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813民初1999号
案号
(2021)苏0813执12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宗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勤龙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3报价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宗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胡勤龙账号:6232636100141056393,宗君账号:6232636100141056377)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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